项目投资备案管理办法
项目投资备案管理办法
为加强项目投资备案管理,规范项目投资行为,促进投资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2021年远景目标纲要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项目投资备案管理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投资备案管理,规范项目投资行为,促进投资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2021年远景目标纲要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项目投资备案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本项目投资备案管理的原则是科学、规范、公正、透明,坚持监管、服务、激励相结合,加强风险控制,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条 本项目投资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,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。
第二章 备案范围
第四条 备案范围包括以下两类:
(一)境内项目:指在中国境内注册、运营的企业或机构实施的投资项目。
(二)境外项目:指在中国境内注册、运营的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前往境外投资、开发、并购等投资项目。
第五条 备案条件:
(一)境内项目:企业或机构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,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。
(二)境外项目:企业或机构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,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。
第六条 备案材料:
(一)境内项目:企业或机构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:
1. 投资项目申请表;
2. 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明、组织结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;
3. 投资金额、投资方向、投资方式等信息;
4. 可行性研究报告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、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;
5. 其他必要的材料。
(二)境外项目:企业或机构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:
1. 投资项目申请表;
2. 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明、组织结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;
3. 投资金额、投资方向、投资方式等信息;
4. 可行性研究报告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、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;
5. 商务洽谈记录、合同等相关文件;
6. 其他必要的材料。
第七条 备案时间:
本项目投资备案材料的提交时间为每年的4月至10月。
第八条 备案结果:
项目投资备案管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,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。
企业或机构在完成备案后,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,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。
第三章 备案程序
第九条 企业或机构在进行境内或境外项目投资前,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,并按照备案管理要求提交相关备案材料。
第十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,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投资信息将被录入投资项目管理系统,实行跟踪管理和监督。
第十一条 企业或机构在完成备案后,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,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。
第十二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投资备案管理的和监督,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,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章 备案奖励
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或机构实施优质项目投资,对实施优质项目的投资给予奖励。
第十四条 国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,制定有关项目投资备案奖励的政策,鼓励和引导企业或机构实施优质项目投资。
第十五条 企业或机构在实施项目投资过程中,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或者存在其他问题,国家相关部门有权撤销其备案,并予以处罚。
第五章 其他规定
第十六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,制定本项目投资备案管理的具体措施,加强对项目投资备案管理的和监督。
十七条 企业或机构在实施项目投资过程中,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,确保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。
十八条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投资备案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,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。
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