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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《民法典》中关于“试用买卖合同”的那些事

        如今 ,越来越多的商家以“试用买卖”的营销模式推销新产品,以此吸引广大消费者,加深用户的体验感,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购买率的效果 。此次《民法典》合同编对试用买卖中“视为购买的情形”“使用费的支付”和“风险承担”作出了相关规定,对促进商品交易、经济发展、交易效率 、满足民事主体生产和生活需求具有现实作用。那什么是“试用买卖合同”?在《民法典》中又是如何规定的 ?消费者在这类合同中如何保护好自己?种种问题让我们商事审判庭的法官助理曹佳婷为大家一一解答吧!

        《民法典》中关于“试用买卖合同”的那些事

        本文作者

        曹佳婷

        商事庭 法官助理

        法学学士

        大家好!在敲黑板划重点之前,我先考考大家 :一商家承诺,凡购买本店床垫的顾客 ,自购买之日起拥有60天的试用期,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床垫软硬不舒适,可凭发票更换同尺寸的其他任意床垫 。

        那么问题来了

        请问这个买卖合同是不是试用买卖合同呢 ?

        揭晓答案 :当然不是。

        《民法典》中关于“试用买卖合同”的那些事

        试用买卖合同我们可不能直接从字面上理解

        不卖关子了

        接下来就跟我一起划重点吧

        《民法典》中关于“试用买卖合同”的那些事

        【试用买卖合同的定义】

        试用买卖合同,属于特种买卖合同,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 ,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者检验,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。

        故 ,只要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购买标的物 ,那么双方的买卖合同不生效。而上述我考大家的案例中,合同已经生效 ,只是给消费者换货的权利 ,这点特征就与试用买卖合同不符 。

        以下几种情况是区别“试用买卖合同”的情形:

        1、约定买受人应当购买的情形

        2、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

        3、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

        提示:试用买卖合同中首先要确定和记住的时间节点就是试用期限 。

        【试用期限的确定】

        1 、试用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 。

        2 、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,按照《民法典》第510条 ,可以进行补充协议。达成补充协议的,按照补充协议确定的试用期限 。

        3、不能达成补充协议,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限 。

        法条链接

        《民法典》中关于“试用买卖合同”的那些事

        实践中,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试用后买不买引发了不少矛盾 。这不 ,小李就与商家产生了纠纷,我们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:

        案例

        小李新认识了一个新品牌空气净化机的销售员,销售员说可以试用一周,满意了再购买。小李就同意他送来一台价值三千多元的机器进行试用。试用了一周后,小李决定不购买该产品 ,但销售员说该机器试用了一周,没法再次销售,拒绝取回产品 。小李当即联系公司,公司也称,既然产品没有质量问题 ,试用后就应该购买。

        看到这 ,大家肯定都为小李捏了把汗啊,不要慌,《民法典》上有相关的规定。

        【购买选择权】

       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限内,买受人应当作出对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。买受人对标的物购买与否享有选择权,他人不得干涉这一权利。意思表达的方式没有特定的要求,可以是口头的,也可以是书面的。口头认可指买受人向出卖人直接表达对标的物认可的意思表示 。书面认可指买受人以书信、传真、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表示认可标的物。但是,在以下情况下,即使你没有表示想要购买的意思 ,法律上也将会认定为你要购买:

        1、试用期限届满,买受人对标的物既不表示购买 ,也不表示拒绝购买 ,视为同意购买。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届满后仍在保持“沉默”,那请履行付款义务。

        2、买受人对试用买卖的标的物支付了部分价款,对标的物实施出卖、出租 、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 ,视为同意购买。

        综上,无论买受人明示同意购买标的物还是默示视为同意购买 ,买卖合同都已生效,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。

        而小李在试用期限内,向公司明确表示拒绝购买,作出了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 ,双方的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。因此公司不可强制其购买 。可见,此刻及时表达自己的意见多么重要,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购买选择权啊 !

        法条链接

        《民法典》中关于“试用买卖合同”的那些事

        问题又来了,小李虽然最终不用购买三千多的空气净化机,但白白使用了一周产品,是否需要支付一周的使用费呢 ?《民法典》中也作了相应规定。

        【试用期标的物使用费】

        1、有约定按约定。如约定缴纳使用费,应当缴纳;约定不缴纳 ,就无需缴纳。

        2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,应当不缴纳使用费。

        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对试用标的物的使用就是试用,期间的试用是为了评估是否购买,而不是购买。因此没有约定使用费就不需要支付是比较合理的 。

        小李要不要支付使用费 ,关键看试用买卖合同里是否规定了相应费用,如果没有约定,咱们小李是不用支付的。

        法条链接

        《民法典》中关于“试用买卖合同”的那些事

        小李如果在试用期间,空气净化机毁损灭失 ,这样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 ?

        《民法典》中关于“试用买卖合同”的那些事

        【标的物的风险负担】

        在买卖合同中,多少会遇到买卖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问题 ,原则上是由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一方负担意外灭失风险的后果 。在标的物试用期内 ,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,都由出卖人负担  。解释这一问题,就又要回归到试用买卖合同的本质,虽然标的物试用期间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,但合同并未生效 ,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,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,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还是出卖人的,因而由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出卖人负担意外灭失风险的后果。

        但由于在试用期,标的物在买受人的控制之下,若由于买受人的原因造成标的物的毁损和灭失,则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      法条链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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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编辑:盛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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