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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党组织工作经费:计提扣除还是支出扣除?(党组织工作经费-计提扣除还是支出扣除)

        党组织工作经费:计提扣除还是支出扣除?(党组织工作经费-计提扣除还是支出扣除)

        问题来了

        对于党组织工作经费,究竟该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呢?有的税务局按照计提就可以扣除 ,有的税务局按照实际支出才能扣除,各地的口径差异较大。一直以来,党组织工作经费是一个颇为“忌讳”的话题,但是按照我党“实事求是”的思想路线,以及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”的精神  ,我们还是要梳理下这个事儿,为的是减少税收执法中的不确定性 ,让纳税人享受公平 ,更好的沐浴在党的光辉雨露中。

        一、政策文件 :追本溯源

        1、早在2014年,中组部等部门联合发布《中共中央组织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》(组通字〔2014〕42号),对非公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问题进行规范。这个文件意思很明确,一是列入“管理费用” ;二是“据实扣除” ;三是“限定比例1%” 。

        “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,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%的部分,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。”

        2、关于公有制企业,在《中共中央组织部、财政部、国务院国资委党委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》(组通字〔2017〕38号)中进行了规范,仍然按照2014年非公的几个条件进行扣除 ,而且较为明确的说明了“实际支出”的部分,在限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,更进一步明确了必须要“实际支出”。

        “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 ,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%的部分 ,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”

        二、实际发生:法律支撑

        3、追本溯源 ,我们考量下“实际支出”。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“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 、税金 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。”《实施条例》第三十条“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,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 、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,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。”

        4、在企业所得税的语境下,税前扣除首先需要遵循的是“权责发生制” ,即费用必须实际发生,且归属于本期。这里,“实际发生”与“实际支出”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,一般来说,实际发生了未必实际支出,但按照权责发生制,仍然可以税前扣除 ;或者说实际支出了,未必归属于本期税前扣除。可见,二者并不必然相一致。文件表述往往忽略了这个差别 ,造成混淆,导致在实际理解和执行中口径不同 。

        5、因此,党组织工作经费 ,一定要实际进行了党的建设活动,才能税前扣除,如果计提就扣除,既违反了中组部的要求,又违反了税法的规定 。

        三、计提和支付:会计核算的逻辑

        6、我们再来考量下会计核算的要求 。党组织工作经费在计提时,借:管理费用贷 :其他应付款-党组织工作经费;在实际支付时 ,按照发生额,借:其他应付款-党组织工作经费贷 :银行存款/现金。

        这是一个标准的计提和支付的模式 ,党组织工作经费 ,年末可能会有结余,此时应按照组通字〔2017〕38号“年末如有结余,结转下一年度使用。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%的 ,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。”如果计提就可以税前扣除的口径 ,那就不存在结转的问题。

        四 、扣除凭证 :形式更重要

        7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的公告对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了规范。“企业发生支出,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,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。”那么,在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时 ,也应该遵循这个办法,使用合法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,这也说明了 ,只有在党的建设活动发生后,才可能取得相应的内部或者外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。

        五、简要结论

        综上,可以看出,党组织工作经费并非计提就可以税前扣除,也不是一定要实际支出了才能扣除,而是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,进行了党的建设活动,管理费用实际发生了,才能在限定比例内扣除。当然,各地税局口径不同 ,对于不同区域的纳税人来说,可能无感,但对于同一个集团企业来说,不同区域的公司扣除口径不同,却较为“尴尬”。税收的不确定性确实增加了纳税人的焦虑和成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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