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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(基本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有哪些)

       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,保证项目质量,节约投资,体现公平、公正,提高效率 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结合我局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      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,是指建设项目 、维修维护、零星应急工程等,及其工程项目的施工类项目及勘察 、设计 、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。

        第三条实行分类管理,按项目投资规模分类应为:

        (一)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。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范围内的项目,其勘察 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料等的采购达到限额标准的,必须招标。

        (二)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。其施工、货物 、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规模标准的 ,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;其中,涉及政府采购的 ,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。

        (三)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。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,由项目业主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,鼓励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 、设计 、施工 、监理及与工程建设密不可分的设施设备等承包(供应)单位,并形成会议纪要,资料备查,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。

        (四)中 、省 、市有特殊规定的项目 ,项目业主按照现行中、省、市有关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承包人。

        第四条 基本建设规划 、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,应严格执行的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。

        机关各股室 、局属各单位就准备实施的工程项目,提交局务会讨论通过后,以本局 、或局属单位的名义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中心申请入库 ,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,开展前期工作 ,编制项目建议书 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、项目预算等;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 ,报县发改局申请示立项批复。

        立项批复后,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项目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,其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 。

        第五条施工类项目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项目属于零星工程,提交经局党组研究后确定;须先邀请县发改局、县财政局现场核查 ,批复后上报局党组会议确定施工单位进行实施。

        服务类项目金额为30万元以下的,入库后由机关各股室、局属各单位邀请服务机构通过竞争的方式,上报局党组会议确定实施。

        第六条施工类项目金额为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入库后必须采取邀请投标方式 ,由局党组会议确定招标代理公司  ,由招标代理公司邀请符合资格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,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不少于三家(含三家) 。

        第七条施工类项目金额为100至400万元的项目及服务类工程项目金额为30至100万元的项目 ,按照采购审批程序,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采购,局党组会议可根据需求确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服务(编制、草拟需求论证、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)。

        施工类项目采用清单计价 ,在招标文件编制中规定采购报价必须按四川省最新计价定额规范,根据工程量清单计算获得。

        第八条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 ,符合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的进行公开招标,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相关程序确定;达不到采购标准限额的可以集体决策委托代理机构 。

        第九条投标人弄虚作假、挂靠投标 、串通投标、转包或非法分包、在规定时间内拒签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,一律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,并由我局政策法规股按照招投标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。

        第十条合同履行中应严格控制工程量 ,原则上不变更、新增工程量 ,确需变更、新增工程量的按照相关程序请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核查,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。采用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 ,超出采购合同总价10%以内的应签订补充协议,超出采购合同总价10%以上的须重新进行采购。

       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,必须强化质量监管,并实行现场签证制度 。

       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完工后 ,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。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整改 ,否则不予办理竣工结算。

       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 ,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,结算金额必须依法进行结算审核(具体结算审核办法参照县财政局审核股文件执行),以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。

        第十四条所有2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工程项目完成实施后相关资料包括立项文件 、财评文件、招标资料、施工图 、施工合同、收方签证资料、竣工验收报告、竣工图、竣工结算书、审核报告等;均交由局办公室保存,整理、扫描资料相关费用由局机关统一解决 。

       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招标、建设、管理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(股室)和责任人 ,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
       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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